南北朝-公元541年-辛酉-大同七年-南北朝
西魏苏绰为六条诏书(清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宇文泰令百司诵习,并规定牧守令长照此办事。西魏增新制十二条。东魏颁行新订法制-《麟趾格》。因诸州调绢长度不一致,规定以四十尺为一匹,魏自孝昌(五二五至五二七)以来,战争不息,河南州郡鞠为茂草,民多饿死,高欢置仓积谷,在沿海煮盐以供军国之费,至此,山东连年大熟,谷一斛只值九钱。梁交州豪族李贲起兵,刺史萧谘逃往广州。
梁以宕昌王梁弥定为河、梁二州刺史
梁大同七年(五四一),宕昌王(都今甘肃宕昌)梁弥定为其下所杀,弟弥定立。二月,梁以弥定为河、梁二州刺史、宕昌国王。按:该国乃羌族,与邻国仇池乃氐族异。
西魏颁六条诏书
大统七年(五四一),魏丞相宇文泰欲改革时政,致国富民强,大行台度支尚书兼司农卿苏绰竭尽才智,佐泰实施改革。减官员,设三长,并制屯田以支授军队。又制六条诏书,九月,奏请实施:一曰清心,二曰敦教化,三曰尽地利,四曰擢拔贤良,五曰体恤狱讼,六曰均赋役。泰甚重视,尝书成置于座右,又令百司熟记,凡牧、守、令、长不懂六条及簿记之法,不得为官。自后历朝考核地方官均颁有“六条诏书”,内容详略虽有不同,但皆袭苏绰六条之意。
东魏颁《麟趾格》
和三年(五四一)十月,东魏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法制,谓之《麟趾格》,十六日颁,行之。
梁交趾李贲作乱
大同七年(五四一)十二月,梁交趾郡(今红河三角洲一带)李贲世为豪强,仕宦不得志。同郡有并韶者善词藻,应选求官,吏部尚书蔡樽以并姓无前贤,任之为广阳门郎(广阳门即建康西门之一。郎,此处指司门郎吏)。韶以为耻。贲与韶还家乡,值交州刺史武林侯肖谘(武帝弟、鄱阳王恢之子)残暴不得民心,当时贲监德州(在交州日南郡),因连结数州豪杰俱反;谘给财贿于贲,得逃回广州。帝遣谘与高州(今广东阳江西)刺史孙冏、新州(今广东肇庆)刺史卢子雄率兵击之。按:李贲之乱延长八年,至梁太清二年(五四八)始平。
东魏使民休养生息
魏自孝昌丧乱以来,农商凋敞,六镇之民相率内迁,就食于齐、晋,高欢借机而成霸业。待东西魏分裂,连年战争,河南州郡连闹饥荒,公私穷困,民多饿死。欢命诸州近河滨及津、梁者皆置粮仓积谷以辗转漕运,供应军需,防备饥馑;又于幽、瀛、沧、青四州傍海煮盐,国之经济,稍有转机。又逢东方连年丰收,山东之民得以复苏。兴和三年(五四一)谷每斛仅九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