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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年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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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辽、西夏-公元1069年-己酉-熙宁二年-北宋/辽、西夏


    熙宁置义仓

    熙宁二年(1069)正月,知同州 (今陕西大荔)、知齐州(今山东济南)王广渊、知唐州 (今河南唐河)高赋等地方官向宋神宗建议恢复义仓制度,并总结设置义仓的经验,作为长期推行的准则。知陈留县(今河南开封南)苏涓也上书谓陈留县离京师开封距离最近,建议将义仓法在京师试点推行,第一等户每年纳粟或麦二石、第二等户一石、第三等户五斗、第四等户一斗五升、第五等户一斗,所纳粮食储存于里社,每一社仓委派专人负责,村社由耆长负责农户纳粮工作,县官登记每年里社粮食的具体数量,收成好的年景可以根据义仓粮食的多寡收纳,收成不佳的年景则根据义仓粮食的多少赈济当地百姓。如果义仓粮食储存时间长则可以借贷给老百姓,或新陈相易,以避免粮食的损坏。苏涓还具体陈述了义仓制的可行性与一些可能出现的弊端。宋神宗接受了上述地方官的意见,决定恢复义仓法。元丰元年(1078),提举开封府诸县镇公事蔡承禧上书宋神宗,认为开封府各地义仓制初具规模,可以逐渐推广到全国。同年六月,宋神宗下令在京东、京西、淮南、河东、陕西等路按照开封府的经验设置义仓,其后又将义仓法推广到川峡四路。

    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命令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参知政事王安石检索三司衙门的有关资料,其中有值得实施的条文可以详细报告宋神宗,并新增设一个机构--同制置三司条例司。王安石建议任用吕惠卿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宋神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同月,大名府(今河北大名)留守推官苏辙也被任命为条例司检详文字。在此之前,苏辙曾上书朝廷,认为理财并非过分追求钱财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废除那些蠹耗钱财的现象而已,而耗费大量钱财者是冗兵、冗费、冗官。陈升之、王安石又建议宋神宗:要兴利除弊,必须集思广益,因而宋神宗下诏各地官僚将理财的利弊上报朝廷,朝廷还鼓励一些平民到条例司陈述理财之道。王安石还认为条例司应以用人为当务之急,然后才谈得上理财。其后,陈升之升为宰相,枢密副使韩绛继任同制置三司条例司。熙宁三年(1070)五月,文彦博等人建议废除条例司机构,于是制置三司条例司被废除,其权力暂归中书。

    熙宁颁布均输法

    宋朝京城开封完全依靠江南、荆湖等六路上供钱物供给。熙宁二年(1069)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宋神宗,认为目前国家财政危机异常严重,而有关官员却拘泥于旧有之法,京师的需要和六路上供情况互不通气。况且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额,丰收之年,各地很容易向京师上供财物,但却不敢多征收交纳朝廷,荒年时却不能不满足京师的需求。因而六路上供的地区往往花大力气、高价钱输送到京师的财物,京师却以半价出售出去,因为京师不需要这类物资。因而造成富商大贾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的严重现象。因此,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增设发运使一职,总计六路赋税收入情况,并详细了解六路各地区财货的有无,多寡而互相协调,凡是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当然,发运使还必须了解京师仓库储存物品情况,从而向各地征取所需物资,以防止商人囤积居奇。宋神宗任命薛向为发运使,拨出内库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给发运使,作为实施均输法的费用。

    宋颁布青苗法

    制置三司条例司官员多次上书朝廷,认为有不少臣僚以为常平仓、广惠仓制度并无实际效果,往往徒有虚名。熙宁二年(1069)九月,王安石根据自己早年在鄞县(今浙江宁波南)任官时实施的借贷粮食给老百姓,秋后计算利息以偿还的经验,并参照李参在陕西地区推行青苗钱的例子,在河北路转运使王广廉的建议和请求下,改革常平仓制度,实施青苗法。青苗法条文最初由吕惠卿起草,其后王安石又委派张端、苏辙等人加以审查,同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将青苗法颁布到全国。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改变常平仓粮价高的时候适当减价出售常平仓粮食、粮价低时由官府适当加价购买粮食的办法,将常平仓、广惠仓现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财物交给各地转运司换成现钱,将这些钱普遍借贷给当地城乡居民,其二,常平仓、广惠仓原来隶属于诸路提点刑狱司,改革后的贷款事宜仍然由诸路提点刑狱司管理。不过,因为需要兑换成现钱,因而朝廷命令各路转运司一同办理贷款业务。这笔款项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进行试点借贷,然后再推行到全国各地。为了有效地实施青苗法,各路设常平官专门负责其事,全国共设四十一员常平官,各州设置常平案,由通判等官员负责转运出纳事宜,各县则由县令、佐直接监督耆、户长管理借贷,其三,青苗法借贷的具体办法大概仿照李参陕西青苗钱办法。先由常平官核算出前十年中丰收时期的粮食价格,作为本年预借青苗钱的折合标准,不得偏高,也不得偏低,然后由民户自愿借贷。凡是借贷青苗钱者,一律按照预定价格将所借贷粮食折合成现款支付;归还时,可以缴纳现钱,也可以按时价折合成粮食,但不得亏蚀官本。青苗钱的借贷一年中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之为“秋料”,借贷户随二税交纳贷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纳。遇有灾荒,则于下次收成之日归还,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徒外,其他城乡居民均可借贷,但优先借贷给乡村人户,如青苗钱有余,再借贷给坊廓人户,为了防备借贷户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导致的官府蚀本的事件发生,民户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出任甲头,而县令等官僚在农户借贷时亲自与耆长、户长一起检查验证,按农户家产的多寡进行借贷,以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时多少而借贷。青苗钱一般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借贷,客户和主户中的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点五贯,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各地青苗支借之后尚有剩余,由县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户的多少在规定数额外增加一些。青苗钱在归还之时,还要原额之外交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夏秋分别纳还。

    熙宁颁布《农田利害条约》

    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宋政府颁布《农田利害条约》即农田水利法。其主要内容是:无论是官员还是一般者百姓,只要熟悉农业耕作技术或兴修水利工程技术均可向各级政府陈述自己的意见,经过各级官员商定或"按视"清楚,如果确实对农业生产有利,即将这些人的意见由州县官府实施,其中较大的工程由地方官奏请朝廷决定,等到工程完毕,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条陈意见者一定的奖励,兴利极大者由官府量材录用,各州县将所辖区域内的荒田以及需要浚修或可以兴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详细的调查,绘制成图,同时说明如何进行修建的具体方案,呈报上级官僚政府,其中一州一县不能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陈述己见,听候朝廷处理;各项工程的兴建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农田水利法又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以便于水利工程的兴修;所有居民都按照户等的高低出工出料,如果民户故意阻扰,不出工料者另加处罚,如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兴修某项水利工程,由官府贷给一定数量的青苗钱;官府财力不足,可以采用集资的办法,允许当地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钱借贷给贫民,按照惯例交纳一定的利息,官府负责为地主们催督;私人能出钱兴办水利工程者,视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奖励。在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之前,朝廷派遣刘彝等八名官僚分别巡视全国农田水利,同时还命令各路转运司官员将本路农田水利方面的问题汇报给中央,各路专门设置一名农田水利官,负责本路水利工程的兴修。经过这一系列准备工作,至此,制置三司条例司才将《农田利害条约》颁布到全国。

    学者刘敞死(1019-,一说1008-1069)。敞字原父,新喻(今江西新余)人。官至集贤院学士。著有《公是集》等。

    王安石始行新法

    宋神宗即位后,于熙宁二年(1069)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熙宁二年二月,经神宗与王安石商讨,为实行变法而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负责变革旧法,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颁行新制,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实行均输法。均输法的实行,在“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等方面,收到一定的成效。九月,王安石改革常平仓制度,实施青苗法。青苗法的实行,在限制高利贷盘剥等方面,收到成效,朝廷也获得大量利息,十一月,宋颁百布实施农业田水利法,又称农田水利条约或农田水利约束。此法实行后到熙宁九年(1076),全国共兴修水利10793年,受益民田万多顷,公田1915顷,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此后,尚有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等出台

    吕诲弹劾王安石

    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在官僚人事任免上与宰相产生了分歧。熙宁二年 (1069)四月,权知开封府(今河南开封)滕甫出任瀛州(河北河间)知州后,滕甫的职务由谁代替成了争夺的焦点。宋神宗本意是让定州(河北定州)知州孙长卿担任权知开封府职务,宰相富弼、曾公亮对宋神宗的意见未置可否,但王安石发表意见,认为孙长卿是奸险小人,不能担此重任,最好由郓州(今山东东平)知州李肃之担任此职。于是宋神宗任命李肃之代替滕甫担任权知开封府职务,孙长卿依旧知定州。而郑獬与滕甫关系素来密切,王安石向来讨厌他们二人,并攻击郑獬极其奸猾,宰相曾公亮本想任命郑獬为西京(今河南洛阳)行政长官,但王安石建议让郑獬出知杭州(今浙江杭州)。与此同时,王安石还向宋神宗进言,贬王拱辰为判应天府(今河南商丘)、钱公辅为江宁府(今江苏南京)知府。针对王安石的这一系列行动,御史中丞吕诲立即上书宋神宗,激烈抨击王安石,认为宣徽使王拱辰是宋神宗亲自召回开封府任职的,王拱辰在职期间并无过错,为何要他立刻出任外地职务?翰林学士郑獬在三班院任职期间,公正廉洁,谣传是郑獬不愿执行新法来处理政事,于是被贬出开封府。钱公辅也是因为竭力营救滕甫才被贬黜的,等等。其后吕诲又上书朝廷,认为提拔陆诜为成都府(今四川成都)知府、吴中复为成德军知军都是异常情况,非常值得怀疑。王安石看到吕诲的奏章后,请求宋神宗解除自己的职务。宋神宗为了安慰王安石,贬吕诲为邓州(今河南邓县)知州。吕诲被贬后,御史台官员刘琦、钱颛、刘述等人上书营救吕诲,并进一步弹劾王安石,认为王安石任参知政事不到半年时间,朝廷内外为之侧目,议论纷纷,因而刘琦、刘述等人也同时被贬官,刘琦贬监处州(今浙江丽水)酒税、钱颛监衢州(今浙江衢州)酒税等。范纯仁、司马光等人纷纷上书声援刘琦等人,为此知谏院范纯仁被罢黜,宰相曾公亮在宋神宗面前竭力为范纯仁辩护,最后才被任命为同修起居注。

    潞州置交子务

    河东路一部分地区同四川地区一样,通行铁钱,但由于铁钱过重,于官府和私人都不方便。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宋神宗下诏在潞州(今山西长治市)设置交子务,但未过多长时间,河东地区转运司上奏朝廷,认为自从河东地区实行交子制度以后,这一地区的盐、茶等国家专卖的物品立刻滞销,对商人到边境地区人中粮草极为不利,于是宋朝政府下令废除河东地区交子。熙宁四年(1071),政府又下令在陕西地区实行交子法,废除永兴军路的盐钞场,但文彦博又上书认为交子不适用于陕西地区,恰在此时,张景宪受宋神宗委托前往延州(今陕西延安)视察,他回到京城后,向宋神宗反映情况时也认为交子法只适用于四川地区,而在河东、陕西地区却始终行不通。至此才完全废除了河东、陕西地区的交子。

    青苗法之争

    青苗法于熙宁二年(1069)颁布以后,司马光当时任翰林学士,就曾与吕惠卿进行过辩论。明年二月,朝野内外官僚就此问题进一步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反对实施青苗法的官员主要包括韩琦、司马光、吕公著、范镇、欧阳修、程颢、苏辙、苏轼、吕景、孙觉等人,其中尤以韩琦和司马光为最。为此宋神宗命令王安石等人在执行青苗法时一定要审慎行事,不得伤害百姓。王安石为此托病居家,不到中书去办公。司马光曾以个人的名义三次写信给王安石,竭力陈述青苗法的弊端,司马光认为王安石变法破坏了祖宗以来的成规,这样势必造成天下混乱不堪的局面。同时,在王安石托病居家期间,王安石上书宋神宗,请求解除职务,翰林学士司马光在草拟诏书时认为王安石变法引起民怨沸腾,但这些对青苗法的攻击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宋神宗和王安石等人的改革决心。宋神宗对王安石说:在青苗法问题的论争中,自己确实为韩琦等人的论调所蛊惑,经过一段时间冷静思考后,觉得青苗法无害。于是宋神宗下决心全力支持王安石的改革。王安石开始着手解决官僚人选问题,解除了反对青苗法的吕公著、李常、程颢等人的职务,提拔一批支持变法的得力人物代替其职,如李定等人。在围绕青苗法问题的论争中,两派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而展开,首先是“抑配”问题,其次是青苗的利息问题。韩琦、司马光等人在论战中失败,因而青苗法得以继续施行。

    咸雍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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