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 (农历腊月二十),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在全国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对全国公安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