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086年大事件 1086年大事记 1086年重大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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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年史志

    记录公元1086年大事件列表

    北宋/辽、西夏-公元1086年-丙寅-元祐元年-北宋/辽、西夏


    秉常卒

    天安礼定元年(1086)七月,夏国王秉常去世,享年二十六岁,在位二十年,死后追赠谥号为康靖皇帝,庙号惠宗。宋朝派遣金部员外郎穆衍为祭奠使,供备库使张懋为吊慰使出使西夏。秉常去世后,其子乾顺刚三岁,大臣嵬名阿吴等人不打算拥立乾顺,但太后梁氏和国相梁乙逋坚持拥立乾顺为皇帝,于是乾顺继位。

    台谏官弹劾安焘

    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知枢密院事章惇被罢免后,太皇太后按惯例将同知枢密院事安焘提升为知枢密院事,试吏部尚书范纯仁为同知枢密院事,委任状尚未下达到安焘手中,即先被台谏官们发现。左司谏、权给事中王岩叟首先发难,上书猛烈攻击安焘.他认为知枢密院事是国家栋梁之材才能充当的,而安焘才能低下,不能充任此职。此时,太皇太后刚任命王岩叟为权给事中,权给事中有封驳之权,于是王岩叟得到即将发给安焘的委任状后,立即行使职权,将安焘的委任书封还朝廷,还上书要求太皇太后重新考虑适当人选担任知枢密院事一职。接着右司谏苏辙、右殿中侍御使吕陶、谏议大夫孙觉、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朱光庭等人纷纷上书太皇太后。一方面他们称赞王岩叟是直言极谏、刚直不阿的士大夫,敢于封还朝廷不合理的诏命;另一方面继续指责安焘,认为他不学无术,不是出任知枢密院事之才。由于台谏们紧紧抓住安焘的弱点不放,太皇太后的诏令传达不下去,使她十分难堪,于是高太后将王岩叟和朱光庭召至宫中,好言安慰,说我知道台谏官们素来忠心耿耿,为国家之兴亡而不畏权贵,赴汤蹈火;希望台谏们今后还得努力,对朝廷的一些不公正的问题加以监督;王岩叟封还安焘的委任状是正确之举,值得表扬,但安焘在科举考试中是第三名考中进士,先帝宋神宗曾将此人托付给本太后,不能将先帝所任之人一概罢免,况且安焘没有什么才能,不会有所作为的。王、朱二人出宫后,又上书太皇太后,十分委婉地向太皇太后表示安焘不能出任知枢密院事。太皇太后并未听从其意见,将委任状颁布下来,但安焘坚决不受。负责起草委任状的学士院不允许他辞免。委任状送到王岩叟手中后,他坚持己见,封还诏令,同时建议太皇太后答应安焘的请求,一来可以表明太皇太后对先帝的恩德并未忘记,而且对先帝所信任的大臣加以斥责;二来可以平息台谏官们的异议;三来可使安焘明哲保身,继续留任原职。但太皇太后并未应允,依然任命安焘为知枢密院事。此后,台谏官们仍上书不断弹劾安焘,但终未达到目的。太皇太后的诏令最后不得不违背祖宗旧制,还通过给事中便传达下去。同年三月,太皇太后同意安焘请求,继续担任原职。

    元祐设置经明行修科

    元祐元年(1086)四月,司马光向宜仁太后上书,建议设置经明行修科。他提出每年由升朝文臣举荐所了解的士大夫,并将所荐之人树立成榜样,让全国士大夫都向他们学习,以表示政府科举考试不仅仅重视文采,更注重士大夫的德行。但被推荐的人如果犯罪,荐举者也一并论处,严惩不贷,因而负责荐举的官僚自然不敢胡来,而被荐举的士大夫无论是在官场,还是一般百姓,都会注意自己的形象,谨慎行事。这样就可大大提高士大夫的素质和修养。朝廷批准设立经明行修科,荐举者只许推荐一人。如果被荐者参加了科举考试,而且考中了,在张贴录取榜时可将名次提前,由低甲转为高第。其后宋政府规定每年经明行修科定额为六十一人,各州县地方长官保举所辖区品德高洁的士大夫充任,然后推荐给各地转运司,转运司加以考察。如果州县无此类人才就不得勉强。被荐者无需参加州县科举考试便可直接参加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如果考试不合格,允许这些举子以特奏名的方式参加皇帝主持的殿试。其后又规定经明行修举子必须有皇帝的命令才能荐举,不得只在科举考试的年份才荐举。

    台谏弹劾曾肇

    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高太后下诏任命起居郎苏辙、起居舍人曾肇为中书舍人,并依旧充任实录院修撰一职。曾布、曾巩、曾肇为三兄弟,因为曾布在熙宁、元丰时期是煊赫一时的重要人物,因而作为他的弟弟,曾肇在曾布被贬官后遇到了麻烦。当朝廷的对曾肇委任状传达下来以后,立即引起了台谏官们的强烈反对,其中以侍御史王岩叟和殿中侍御史吕陶言辞最为激烈。他们接二连三地上书朝廷,弹劾曾肇,认为曾肇为人,天资鄙陋,在士大夫中毫无威信,仅仅是在熙宁、元丰时期仰仗他的哥哥曾布,然后与王安石结成死党,专权误事,曾肇也因此而得到馆职的美差。士大夫都认为曾肇本人文采、学识等没有一点值得称道的地方,而中书舍人乃是替皇帝起草诏令、文件。代皇帝立言的官员,岂能让曾肇这种毫无威信的人担任?更何况其兄曾布当权之时,曾肇曾为他出谋划策。在吕惠卿执政时,他竭力巴结吕惠卿,其后司马光执政,他又反戈一击,倒向了司马光。如此奸诈之人,陛下千万不能重用。然而高太后并未采纳他们的意见,曾肇仍出任了中书舍人。

    王安石卒

    元祐元年(1086)四月,观文殿大学士、荆国公王安石去世。王安石罢相后,退居金陵,醉心于佛教,恍然有所收获。王安石去世后,其政敌司马光给吕公著写了一封信,对王安石的一生进行了盖棺论定。司马光认为王安石的文章、诗赋和其个人品德不同凡响,很少有人能达到他的这种水平。但王安石“性不晓事”,他疏远忠臣,任用阿谀奉承之辈,败坏祖宗以来的法规,达到了难以收拾的程度。司马光的书信目的是为了让最高当局对王安石的逝世进行照顾,厚施恩惠,以达到对轻薄之徒起到振聋发聩之作用的目的。王安石去世后,朝廷下诏停止上朝两天,同时根据王安石的遗愿,特批王安石的子孙七人做官,并下令当地地方政府尽全力办理好他的

    丧事。

    司马光卒

    元祐元年(1086)九月,尚书左仆射门下司马光去世,享年六十七岁。他任宰相期间,不分昼夜,呕心沥血地忘我工作。在他病危的时候,仍在关心着国事。他死后,朝廷派人检查了他的住所,得其遗留下来的奏章八页,都是手稿。使臣将其上交高太后和宋哲宗,这些手稿皆为关于国家治乱安危的。高太后闻听,感动得热泪盈眶。宋哲宗、高太后都亲自到司马光京城家中祭奠其亡灵,并决定停止上朝处理政务,追赠他为太师、温国公,赐谥号为文正,还赠其家人银三千两,绢四千匹,特许用龙脑水银为司马光敛尸。高太后还委派户部侍郎赵赡和高品宦官冯宗道负责运送司马光遗体回其原籍——山西夏县,安葬在夏县,在其墓碑上刻有“忠清粹德之碑”,朝廷还录用其子孙十人为官。司马光在位时,颇有威望。据史书记载,辽、夏使者到宋都开封都要询问宰相司马光的健康问题,辽甚至还告诫宋辽边境的地方官说:宋之宰相是司马光,切记勿要惹是生非,引起双方的不愉快。司马光去世的消息传开后,京城百姓都罢市,前往悼念,有些人还专门画出司马光的像,刻出其印章来卖,每一家都有一张司马光的画像,象供奉佛爷一样供奉起来。到司马光安葬的那一天,从四面八方涌来悼念他的人达数万之多,他们大多象悼念自己的家人一样悼念司马光的去世。后来苏轼认为司马光去世之所以感动人心,惊天动地,用两宇加以概括,便是“诚”、“一”。司马光一生廉洁奉公,洁身自好,光明磊落的美德一直流传至今,史书上有不少记载。著有《资治通鉴》、《司马文正公集》等。

    章惇与司马光论役法

    元祐元年(1086)正月,司马光连上两道奏札,要求废罢募役法。他认为王安石变差役法以前,上等人户虽然轮流差充去服差役,有赔偿官物的危险,但服完差役后有几年时间可以休养生息,营治家产,为今后的差役负担作预备工作。而王安石变法后,上等户每年都要交纳免役钱,毫无休养生息的机会,有的人甚至所纳免役钱多于原来赔偿官物的费用。司马光还认为交纳免役钱是对上等户的照顾,而下等人户则困苦不堪;司马光又说在他执政后已有各地老百姓上书诉说免役之苦,共有数千封这样的信函,全部是谈免役法弊病的。因而他得出了免役法为天下之公害的结论。故此他建议立即废罢免役法,按照五等丁户簿依旧恢复差役法。在恢复差役法的同时,司马光还主张按照熙丰时期交纳役钱的办法扩大役钱征收的范围,让田地收入一般年景在一百石左右的农户和城市中每天有一定收入的坊廓户也交纳役钱;司马光还要求各地地方官立即实施差役法,各县应在颁布差役命令后五天将本县差役情况呈报到州,各州根据各县申报情况,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迅速上报转运司,具体执行。但司马光前后两道奏札自相矛盾,针对这一情况,知枢密院事章惇立即上书予以驳斥。章惇认为司马光在前一道札子里说免役法对上等户极为有害,因而上等户坚决要求恢复差役法;而在后一道札子中则说免役法是对上等户的照顾,下等户对免役法苦不堪言。半个月时间内的两道札子漏洞百出,恐怕是司马光并不了解实际情况的缘故。章惇针对有数千人上书要求废除免役法一事,认为上书说免役法有害的人固然颇多,可以肯定,其中上书说免役法有利的札子一定也不少,司马光仅仅因为这些信函与自己的意见相悖,不敢公诸于众,司马光所谓人人都说免役之害的情况并不属实,而是夸张,捏造的成分居多。章惇针对司马光全部废罢免役法而恢复差役法的主张尤为反感,认为司马光所言毫无道理,根本不能执行。他举例说熙宁元年(1068)服差役的人数众多,后来经过裁减,去掉了应服役人数的三分之一,而现在恢复差役法,岂能按照熙宁以前的固定数额进行差派?更何况目前的情况与熙宁以前已有千变万化,岂能按照熙宁以前的措施来一刀切?显然司马光按熙宁以前的人数恢复差役法的主张是不合理的。而且司马光仅仅认为恢复差役法是轻而易举的事,可谓手到病除,殊不知恢复差役法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涉及的问题之多,司马光根本没有考虑过,因而差役法显然是不能恢复的。章惇还对司马光对各州县地方官限期废除免役法而实施差役法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免役、差役之事是关系到老百姓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而且免役、差役法的具体条文繁杂,各县长官岂能在五天之内就完全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来?按照司马光的意思,务必迅速实施差役法以利万民,殊不知这样草率行事,反而使老百姓受到更大的伤害。各县在五天时间内根本不能调查实际情况,更不可能陈述差役、免役的利害关系。各州也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将实施差役法的具体方案拿出来。可见司马光虽有忧国爱民之心,但措置无方。神宗的良法美意废于一旦,有识之士无不为之扼腕叹息。章惇还针对司马光扩大役钱征收范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实行免役法的时期,一般年景田地收入在一百石左右的农户只相当于收入二十贯钱,肯定是不交纳役钱的人,城市坊廓户每月收入在十五贯以上者也都是贫困人户,一般是不交纳役钱的。而司马光偏要这些以前不纳役钱的人户交纳役钱,显然是不正确的。新上台的司马光颇为得宠,在宣仁高太后的支持下,罢免了章惇的职务。于是免役法得以迅速的被废除,恢复了原有的差役法。

    苏轼与司马光论免役法

    元祐元年(1086)二月,司马光向宣仁太后提出免役法有五害,要求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苏轼在王安石变法期间一直反对免役法,但司马光想全部废除免役法,苏轼认为这是不明智的举动。苏轼、苏辙兄弟认为免役法已推行十余年,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能废除。苏轼在上书宋哲宗的同时,还同司马光进行了面对面的讨论。苏轼说:司马相公所要实施的政策都是上应天心、下合人望的事情,唯有役法一事,不敢苟同。差役、免役两法各有利弊,免役之害是要百姓出现钱,聚敛民财,百姓穷困不堪。差役法之弊病在于老百姓几乎长时间为官府服徭役,没有更多的空闲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加之下等吏人从中渔利,老百姓深受其害。两相比较权衡,利弊相差无几。现在要改变现行的免役法,实施差役法,百姓未必欢迎。司马光反问道:按你的意见,该怎么办好呢?苏轼回顾了中国古代制度的变迁,认为三代之法,兵农合一,到秦时才分为二,唐中叶以后,府兵制被迫废除,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民拿出钱财养兵,兵士以身家性命保障农民的安全。现行的免役法就与这种情况相同,司马相公要想骤然改变免役法,实施差役法,与恢复兵农合一制一样,困难重重,不可能实现。苏轼还进一步说宋神宗本意是按民户资产的多寡出钱雇役,使老百姓能专心从事农业生产,即使有一些贪赃枉法的小人想从中渔利也不可能了,而一些坊场,河渡则由官府统一收税,用这笔钱来雇人充任衙前等等,这是万世之利,决不可变。不过,苏轼也承认免役法有两大弊端:其一是将农民所缴免役钱移作他用,不真正用人雇人充役;其二是征收免役宽剩钱过多,并用这笔钱来购买坊场、河渡等等。但这仅仅是王安石和吕惠卿的办法,并非神宗本意。司马相公如能彻底消灭此两项弊病,用不着改变免役法,老百姓就十分拥护你了,而且事情很容易办成。司马光听后默不作声。苏轼又谈及熙宁年间曾实行的给田募役法,用官田或免役宽剩钱购买田户来雇人服役,与边境地区弓箭手办法一样。苏轼说自己曾在密州推行过此法,效果极好。所以苏轼劝司马光恢复给田募役法,先在河北、河东、陕西之路试点,然后再推广至全国各地。数年之后,全国役人可减少一大半。司马光听了苏轼的这些看法,极为反感。因而这次谈话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第二天苏轼又直接找到司马光的政事堂,陈述自己反对恢复差役法的意见。司马光十分恼火,脸色十分难看,苏轼也毫不退让,并将韩琦与司马光因为刺陕西义官一事的争论重新提起。司马光恼羞成怒,但表面上仍强作欢颜。政事堂的争论使苏轼与司马光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

    元祐恢复差役法

    宋神宗去世以后,反变法派势力不断抬头。侍御史刘挚,监察御史王岩叟等人在元祐元年正月多次上书说,免役法行不通,亦须恢复差役法。元祐元年(1086)二月,马光又上书指责免役法之弊端。他说从宋哲宗即位以后颁布诏书,要求全国人民上书言事,这些奏章总计达数千份,每份都谈到免役钱对广大人民的危害,可见免役法实在是引起了公愤。因此他建议朝廷直接颁布诏令废罢全国免役法,所有应服差役的人一律按照熙宁以前的规定人数由县令等人根据五等丁户簿差派,同时命令户部将熙宁以前所有国家关于役法的具体法律条文重新印刷后颁布到全国各地。各州应该差派的役人如果本人愿意服差役更好,如果不愿意,即可雇佣“有行止”的人代替,雇役费用由双方私下商定,如果被差役者所雇佣的替身逃跑或死亡,由本人另外再次雇佣,如果被雇佣者将管理的官府物品丢失或私下带走,由雇佣者负责赔偿等等。但衙前一役最为沉重,倘若负担衙前差役的人户难以独力充任,可以按照免役法中规定的在僧道、官户、寺观、单丁、女户等有产业的人户头上收取,凡是每个月收入钱财达到十五贯,田地每年收入达一百石的人户一律按照贫富等级出纳助役钱。每年收入达不到这个数目的人户不纳免役钱。各州将助役钱收起来后,按照本州衙前差役的轻重分别给予多少不等的钱以帮助他们应负衙前差役。司马光还建议从开封府到全国各路转运司命令州县行政长官迅速将本地差役情况汇报到中央,限定一个月上报转运司,转运司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各州县差役执行情况上报中央。中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州一县的差役敕令。司马光的奏章由三省、枢密院共同呈递给宋哲宗。宋哲宗批准了司马光的差役方案。这一方案传达下来后,苏辙、吕公著等人立即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刘挚、王岩叟等人坚决支持恢复差役法,因此宋哲宗委派吏部尚书吕大防等人专门就役法问题进行讨论,并成立了详定役法所这一机构。详定役法所完全按照司马光的意见废除了免役法,彻底恢复了差役法。

    苏辙官差役五不便

    元祐元年(1086)二月,司马光任相,恢复差役法后。右司谏苏辙上书朝廷,认为差役法有五个方面的失误。其一,衙前差役十分沉重。免役法已推行了十余年,其间并未出现大的问题,游手之徒担充衙前者并未败事,比起差役法中担任衙前一役则倾家荡产总要好得多。苏辙还估计每年坊场收入大概可达四百二十万贯,而衙前和非正常运输官物所需费用每年至多一百五十万贯,由此可见,将坊场钱用来召募衙前是绰绰有余的。如果按照今年二月六日的规定,轮流差派乡户为衙前,这必然会骚扰民户,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为害的确不小。其二,城市中的坊廓户在熙宁以前每年都有科配之苦,自从免役法实施以后,坊廓人户与乡户一样出免役钱,然后废除科配制度,这种方法极为方便,只是坊廓人户所出免役钱太重,这不是长久的办法。如果按司马光、刘挚等人的意见,完全不让坊廓人户出钱免役,那么坊廓人户负担显得比乡户轻得多了,若按照熙宁以前的制度实行科配制,那么城市中无手艺的人更吃亏了。因而苏辙建议在差役法中增加一些内容,即是坊廓、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根据以前所交纳免役钱的数目进行综合,取其中的平均数交纳免役钱。而司马光所言坊廓户每月收入达十五贯以上,农户每年收入一百石以上者一律出钱的规定恐怕难以施行。其三,自从新法颁布以后,减少了各种各样的差役役人,而且减少以后的数字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免役法推行以来并未出现过无役人可使的情况,可见熙宁以前的差役人数显然是虚假的。司马光差役法规定按熙宁以前服役人数差充,恐怕不合适。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差役役人苦于接送往来官僚,最远的达四、五千里之遥,被差派的役人十分辛苦。自从王安石变法以后,各级官僚可以申请雇役钱,役人认为这办法很方便,官吏也不感到会耽误公事。目前老百姓贫困,比熙宁以前更严重,因而执政者应该同情老百姓,如果弓手、手力等差役再次施行,所差之人必定会不胜其苦而逃亡,因而苏辙建议仍然按照王安石新法,各级官吏依旧申请雇役费用,这笔开支从坊场等处所征免役钱中拨出。其五,各州县胥吏(也屑服差役的役人)一律召募人充任,如果服役的人愿意担任胥吏的职务,不得申请雇佣费用。如果不愿意充任,州县地方官可适当地给胥吏一部分雇佣之费。同时苏辙还建议如果州县所收雇役费不足,可以差民户充当胥吏,也可以指定原来曾担任过胥吏职务的人继续任职,但是差派乡户所出的雇佣费不得超过官员雇佣胥吏的费用。这是苏辙对司马光恢复差役法和王安石免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太皇太后看完苏辙的奏章后,下沼将这一奏札移交详定役法所讨论。

    元祐废除青苗法

    早在元丰八年(1085)八月,宋哲宗即位不久就一再下诏各级地方政府在散放青苗钱时不准强行摊派。至元祐元年闰二月,朝廷又下诏命令各地提举常平仓将青苗法颁布以来所收取的青苗钱或财物全部当作常平仓财物,由提点刑狱司负责看管,并按照熙宁以前的常平仓法处理这些财物,即在春天青黄不接之际将常平仓财物借贷给各地农民,秋收之后归还。在收成好的年景,常平仓加价收购粮食;灾荒年景则减价出售给饥荒的农民,借贷常平仓财物者交纳一分利息。

    台谏弹劾蔡京

    元丰末年,蔡京被提升为开封府知府,依附于宰相蔡确。自从蔡确失势以后,蔡

    京又见风使舵,向司马光献媚。元祐元年二月,司马光决定恢复差役法,下令全国各地自接到命令后五天内必须将免役法全部改为差役法。朝廷内外大臣都普遍认为司马光所规定的期限太紧,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唯独开封知府蔡京雷厉风行,将开封地区各县的免役法改成差役法。蔡京到政事堂(宰相办公之地)邀功行赏,对宰相司马光诉说自己的政绩。司马光喜不自禁,对蔡京说:假如各级地方官都象你一样,有什么不能执行的呢?但是蔡京的所作所为引起满朝文武的强烈不满,于是台谏官们纷纷上书朝廷,弹劾蔡京违法行为。殿中侍御史吕陶、监察御史孙升、右司谏苏辙等不断上书,抨击蔡京贪赃枉法、阿谀奉承,有损士大夫形象。苏辙等人奏章主要是针对蔡京利用恢复差役法之机竭尽巴结司马光之能事:其一,蔡京明知差役法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为了巴结司马光,违心地在辖区内一字不差地推行差役法;其二,蔡京在担任开封知府期间,其属下官员段继隆公开卖官鬻爵,蔡京不但不予以制裁,反而进行百般庇护;其三,蔡京之弟蔡卞是前任宰相王安石的女婿,蔡京既不擅长文章,又不学无术,而且个人品德极为低下,仅因与王安石有亲戚关系后,兄弟二人才飞黄腾达;其四,开封府僧侣惠信到开封府告状说僧录司官员收受金钱贿赂后,违法委派僧人和不是僧人的童行到宫廷内部的道场做法事。蔡京身为开封知府,非但不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反而认为此事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其五,蔡京任开封知府期间,违法差派开封府判官王得臣值班,而开封府散从官李福擅自到河阴县追催老百姓私债,李福从债权人张岷和阿苏等人手中索取贿赂,蔡京对此不闻不问。朝廷对台谏们的意见加以慎重考虑后,决定任命蔡京为真定府知府(今河北正定)。但吕陶上书皇帝,坚决反对。后改命蔡京为成德军知军。宝文阁学士谢景温晋升为权知开封府,接替蔡京之职位。元祐元年六月,蔡京因段继隆事件被罚金二十斤,段继隆勒停。

    台谏弹劾章惇

    自从司马光任宰相后,知枢密院事章惇屡次因新法的废除问题与司马光发生争执。这样,既惹怒了执政大臣,也得罪了台谏官。御史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左司谏王岩叟,右正言王觌,左正言朱光庭、监察御史孙升等台谏官几乎倾巢出动,群起而攻之。他们指责章惇从年轻时期开始即轻佻、奸诈,与京城、开封府的市井无赖往来密切,足见章惇为人毫无士大夫的修养,品德十分恶劣。其后又因丑事败露而被御史台弹劾,丢掉了官职。熙宁初期,千方百计巴结执政大臣王安石,同时利用讨梅山蛮的“功绩”欺骗朝廷,得以东山再起。王安石出知江宁府后,章惇又与吕惠卿勾结起来,结党营私。身为执政大臣,却在浙江地区强买民田。蔡确任职宰相后,章惇又百般献媚,平步青云,爬上知枢密院事的高位。他与蔡确沆瀣一气,专权误国。蔡确被贬后,司马光执政,章惇不顾大臣之礼,在太皇太后帘前因为保甲法、免役法、青苗法等问题与宰相司马光争得面红耳赤,有失执政大臣之风度。如此奸诈小人,早就应该予以贬官了。台谏官们猛烈攻击章惇,迫使太皇太后高氏作出决断。元祐三年闰二月,将章惇贬为汝州(今河南临汝)知州。台谏官在攻击章惇的同时,很多奏章里还附带抨击尚书右仆射韩缜、中书侍郎张璪,结果二人在章惇被贬后,也分别被贬为知颍昌府(今河南许昌)和知郑州(今河南郑州)。章惇、韩缜、张璪的职位分别由安焘、刘挚、吕大防代替。

    苏轼论役法

    元祐元年(1086)四月,中书舍人苏轼上书朝廷论及役法问题。他认为宋神宗在免役法刚执行时,其效果是相当好的,为人议论最多的是免役宽剩钱,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为灾荒年景作准备。然而各级官吏在具体执行时,往往发生偏差,有的地方免役宽剩钱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甚至高达十分之六、七,日积月累,全国免役宽剩钱达到三千余万贯。苏轼还提出了自己的役法主张,他认为在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五月,朝廷曾颁布过给田募役法,其具体办法是各级政府将属于官府的田地、绝户田地、退滩地、没收田地或用免役宽剩钱买来的民间田地分给应募充任役的人户,就象边境地区的弓箭手一样。苏轼说自己在任密州知州时曾亲自主持实施这种召募役人的办法,密州最先用田召募弓手,老百姓皆大欢喜。但给田募役法并未推行多长时间(大约半年左右)便被废除了。他还提出了给田募役的具体主张:其一,给田募役法实行后,应募人户不再交纳田租,只按原来的规定向国家交纳夏、秋二税,交纳两税时免除支移、折变负担;其二,给田募役时所给田地并不全然成片,若不足规定之数,暂时先由官府买足规定的田地数量,务必使召募役人的办法得以实施,应募之人所获越多,给田募役法越能长久;其三,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官吏在推行给田募役法时必须奖罚分明;其四,应募役人大多是各州县老百姓,官府所买田地若离州县太远,则很难召募役人,因而所买田地必限制在离州县若干里的范围内,老百姓所卖之田也亦须符合上述要求,而且田地必须具备相应的亩数,然后各级政府派人检查后才确定是否买这些待卖之田;其五,应募役人若老病、死亡或犯罪,必须由本户丁壮继续充役,如无丁男,方可另行召募;应募役人可先由官府给半年假期整理所得田地,然后才充役;其六,自此绝户、没官、退滩等类型的官田一律不准出卖,全部用作募役之用;其七,原来租佃官田的佃户如果无丁男可充当役人,或租佃者本身不愿意充当役人,才能收回原来的官田,另行召募役人。太皇太后和执政大臣看过苏轼的奏章后,下令送往详定役法所,加以讨论。其后又命令中书舍人苏轼参加详定役法所的工作,对役法改革进行磋商。苏轼一再上书辞退详定役法一职,但中书执政机构没有同意他的请求。后来御史中丞刘挚上书,对苏轼一再辞职表示不满,苏轼才迫不得已上任。

    台谏弹劾吕惠卿

    元祐元年(1086)六月,台谏官们集中火力攻击吕惠卿。御史中丞刘挚首先发难,接着左司谏王岩叟,右正言王觌、右司谏苏辙等人一齐把矛头直指吕惠卿。他们弹劾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重提往事。苏辙认为,自熙宁年间以来,吕之所作所为,一无是处,青苗、免役、市易、保甲等法皆出自吕惠卿之手,他帮助王安石变乱祖宗旧制,是王安石最得力助手之一。在熙宁、元丰年间怂恿宋神宗对外用兵,劳民伤财。吕还对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惨无人道的迫害,屡次制造所谓刑事案件,如郑侠之狱等,残害无辜。苏辙甚至还认为熙宁、元丰时代所有祸国殃民的政策的颁布执行,吕惠卿均是始作拥者。刘挚等人还对吕惠卿进行人身攻击,说他是奸诈小人,深受王安石引荐之恩,但王罢相后,立即反目成仇,竭力诋毁王安石。另外一方面,台谏官们认为自从吕惠卿被贬太原后不认真吸取熙宁、元丰时期的惨痛教训,反而屡次派兵进攻西夏,挑起事端,给国家招惹麻烦,他欺上瞒下,谎报军功,罪不容诛。刘挚等人认为吕之所以胆大妄为,无非是为东山再起创造条件。他们弹劾吕在被贬之后日日夜夜都在图谋再度被重用,妄想利用边境上的功绩作为跻身中书或枢密院的敲门砖。太皇太后对此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贬吕惠卿为光禄卿,分司南京,回苏州(今江苏苏州)居住。这一贬官决定刚刚下达,王岩叟等人又联合上书,说这一决定与吕惠卿的罪状相比,简直太轻了。他们认为吕死有余辜,因而几天后,吕惠卿又被贬为建宁(今福建建阳)军节度副使,安置建宁军,并不得管理本军事务。

    台谏官围攻吕公著

    吕公著任宰相后,眼见宋神宗熙宁、元丰时代的官僚一个接一个地被反变法的台谏官们弹劾,丢官的丢官,坐牢的坐牢。他预感这样下去不会有什么好处,或许会引起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朝廷降旨贬责邓绾之时,他便挺身而出为变法派人物说情,他劝高太后不要贬责邓绾。高太后似乎早有此意,准备下诏安慰邓绾等被贬的官僚士大夫。吕公著竭力支持高太后这一举动。但有人对吕公著说:这些恶人不被斩草除根,恐怕会养虎遗患,为害无穷。吕回答说:台谏官们的做法与圣人治道相去甚远,更何况国家求得人才实在太难,不能让熙宁、元丰时代的官僚士大夫自暴自弃,而主要应引导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于是在吕的鼓动下,元祐元年六月,高太后以哲宗的名义颁布一道诏书。其大致内容是:先帝神宗即位以来,着重改革法度,使一些原来不合理的制度趋于完善,务必宽厚待人,安抚黎民百姓。但一些大臣不能体会神宗本意,聚敛钱财,擅自用兵边境,或屡兴大狱,迫害无辜等等。致使哲宗即位以来,士大夫们怨气满腹,普遍不满,但朝廷正在逐渐改革这些弊端,纠正从前的错误,因而对熙宁、元丰时代的一些罪大恶极的官僚作了适当处置。从今以后,在朝官僚的中心任务是进一步消除过去遗留下来的隐患,不要计较一些琐屑之事,对过去曾犯过错误的官僚也不要斤斤计较,穷追不舍。朝廷已决定不再追究熙宁、元丰时期变法派官僚的责任,希望各位大臣以顾全大局为重,切勿因小失大。从今天开始,凡是涉及熙宁、元丰变法的官僚一律不予追究,台谏官亦不得再上书弹劾那些官僚,执行机构也不得擅作主张,受理台谏官所弹劾官员的案件,以使这些官员有改过自新之机会。这道诏书尚未传达之前,台谏们就坚决反对。他们纷纷上书高太后,要求收回诏令,并围攻宰相吕公著。给事中胡宗愈、御史中丞刘挚、殿中侍御史林旦、监察御史上官均、左司谏王岩叟、右正言王觌等人全部出动,力谏高太后,但其矛头实质上是对准吕公著。他们曲解诏书旨意,认为宋哲宗刚刚即位时,曾专门下达一道诏书,鼓励臣下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敢言直谏,监督朝廷的一切工作。但最近这道诏书却与此意见相悖,想堵塞台谏官之口,使他们不能上书言事。更为严重的是,这道诏令使那些奸臣得以欣喜若狂,而一些忠臣义士则愤愤不平,何况朝廷才贬黜的一小部分熙宁、元丰时期罪大恶极的大臣,朝廷却下诏让台谏官们就此罢休,公理何在?熙宁、元丰时期的大臣本来犯下了滔天罪行,按道理应追究其责任,先帝神宗还未来得及罢黜他们便溘然去世。因而他们责任应该在现在追查,否则,谁还敢忠心耿耿,全心全意为皇帝效忠呢?等等。高太后一再安慰这些言事官,说朝廷已将熙宁、元丰时代的政策加以改正了,毋需计较小节,引起官僚士大夫的不安和反对。同时对其中一些重要人物已经给予适当处分,台谏官们若继续喋喋不休,会使更多的士大夫对政府感到寒心等等。然而林旦、上官均、刘挚等人非但不听劝解,反而更肆无忌惮地上书言事,要求高太后收回成命,而且还不断上书弹劾熙宁、元丰时期的变法派人物,如改革四川茶法的重要人物陆师闵就被贬为主管东岳庙,等等。

    元祐设置十科取土

    元祐元年(1086)七月,司马光上书太皇太后,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最关键问题是收罗人才,建议朝廷实行十科取士制度,所谓十科是: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官僚、平民均可入选)、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限在职官僚入选)、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限选举文武官员或武臣钤辖以上级别)、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知州以上级别的官僚方可入选)、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有无官位均可入选)、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有无官职均可入选)、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有官职的士大夫可以入选)、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有官职士大夫入选)、练习法令能断清谳科(有官职士大夫入选),司马光还建议由在职官僚每年推荐三名十科人选,并由自己充作保人,如果所举十科人选在其后的生涯中犯罪或犯了其它错误,举主与被举荐人均要受到惩罚。司马光的意见立即被采纳,宋朝政府迅速推广了十科取士法。但监察御史上官均立即几次上书反对单纯的十科取士法,他认为十科取士法虽然能考察被举荐者的言论举止、政治才干、文章词采等水平,但十科取士着重突出了官僚士大夫理财、断案等方面,显得十分笼统,含混不清,同时上官均还进一步认为各地知州、知县等地方长官几乎都是按照资历进行选拔,加之地方官考课之法仅仅是一纸具文,并未真得以贯彻和执行,因而各州县地方官往往以碌碌无为为荣,反正熬到一定年限肯定能得到升迁。因而上官均主张将各州县进行分等,把一些干练豁达、廉洁奉公的州官、县令任命为全国重要州县的地方长官,以带动这一地区的行政工作,并命令其它州县的长官学习这些树立起来的典型州县。上官均的奏章到同年十一月才被采纳,朝廷专为此颁布了《知县县令治剧保举考较法》。同年十月,左司谏朱光庭上书太皇太后说十科取士法不可能避免行贿受贿,官僚之间互相利用等弊病,因而所荐举之官僚士大夫未必都很贤明,因此,朝廷应在荐举的基础上加以严格的考察,同时还要求所有的大臣在推荐十科之人时一定要秉公办事,为国家挑选合格人才。宋哲宗也批准了朱光庭的这一建议。

    元祐弃地之争

    元祐元年(1086)、夏天安礼定元年二月,司马光上台后,向高太后上了一道《论西夏札子》。他认为宋神宗元丰四、五年,李宪、沈括、种谔等人为了邀功行赏,趁西夏主秉常被部下囚禁之机,向西夏发动大规模战争。李宪率军攻克兰州(今甘肃兰州),沈括、种谔等人率军收复了绥德城(今陕西绥德)、米脂(今陕西米脂)、浮图(今陕西绥德境内)、吴堡(今陕西吴堡)、义合(今陕西缓德东)、葭芦(今陕西佳县境内)、安疆等六寨。司马光认为这些地方对宋来说可有可无,因为这些地方皆在西夏腹地,一旦西夏前来争夺,宋将无法抵挡;而对西夏来说,这些地方乃必争之地,它绝不会就此罢休,定会不断前来攻打。这样,宋夏都将不得安宁,处于无休止的战事之中。因而司马光建议在哲宗刚刚改年号之际,将这些地方归还西夏,然后晓以大义,两国即可议和。司马光这一建议提出之后,中书执政大臣对此争执不下,各持己见。到同年六月底,西夏又派使者来宋索还被占领土,这样,宋朝大臣又掀起了一次弃地之争。右司谏苏辙附和司马光的论调,竭力主张放弃,其理由有三:一,哲宗年纪尚幼,由太皇太后执政,当此之时,和平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二,义理曲直于宋不利。近年来,西夏对宋并无大过,也没有出现太多的不恭之处,而宋却乘人之危,攻占其地,见利忘义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三,宋朝若固占兰州和六寨之地,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西夏方面一定不依不饶,前来争夺,万一西夏联合辽朝夹攻宋朝,宋之处境就很危险了。其后文彦博又上书,其论调与苏辙相差无几。左司谏王岩叟、御史中丞刘挚、同知枢密院事范纯仁等都上书支持苏辙、司马光。这些人的弃地主张遭到吕公著、安焘、孙路等人的反对。吕公著认为,兰州是吐蕃领土,并不属于西夏;如今天子刚刚即位,即将祖辈创下的基业轻易送给西夏,于情理、于尊严而不容。熙河路经制使孙路甚至还带着一份地图去面见司马光,陈述放弃兰州的危害。他说倘若放弃兰州,那么熙河路就难以守住,而熙河路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关中地区的稳定。但安焘等人的意见未被采纳,司马光等人的观点倒被太皇太后接受了。宋将米脂、浮图、葭芦、安疆四寨之地归还了西夏。

    元祐废罢保甲法

    早在元丰八年(1085)四月,就开始逐渐限制开封府地区第四等以下人户田产在二十亩以下者可以免除充任保丁的义务。同年七月由于枢密院官员上书说开封府地区保甲往往因为保正、保长和教阅保甲的官员等百般掠夺,致使许多百姓为之倾家荡产。因而朝廷又下令废除开封地区保甲集中训练的制度,保丁每年农闲季节才到县城集训一个月。其后,司马光、王岩叟及枢密院又不断上书攻击保甲法。元丰八年十一月朝廷下令废除各路提举保甲官。直到元祐元年(1086)二月,才彻底废除了开封府地区的保甲制度。紧接着,御史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人上书说朝廷虽然废除了开封府地区的保甲制度,但河东、河北、陕西等地的保甲制度依然存在。于是至元祐元年八月,全国各地的保甲法被最后废除。

    大安二年 西夏惠宗赵秉常天安礼定元年 西夏崇宗赵乾顺天仪治平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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